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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,收到客戶給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怎么辦,要退回重開嗎?
河南國稅:您好!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?,F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:
一、根據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 )規定,附件1: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……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,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,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:
(一)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.
(二)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。
二、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<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>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2006〕156號)規定,……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,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。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、酒、食品、服裝、鞋帽(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)、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。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(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)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,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。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,法律、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,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:
(一)收到退回的發票聯、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;
(二)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;
(三)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‘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’、‘專用發票代碼、號碼認證不符’。
三、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)第一條規定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(以下簡稱“專用發票”)后,發生銷貨退回、開票有誤、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,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,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,按以下方法處理 因此,根據以上文件規定及您的描述,如不屬于以上文件規定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條件的,作為一般納稅人的銷貨方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但鑒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,小規模納稅人沒有抵扣稅款的需求,取得專用發票之后無法進行認證,一般不建議一般納稅人向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但政策并沒有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能取得專用發票,收到客戶給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,可正常使用不必退回重開。 感謝您的咨詢!上述回復僅供參考,若您對此仍有疑問,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。